广州交警可不可以将全市的电子眼位置都公开
广州市有数百个“电子警察”,它们24小时不知疲倦,“行踪诡异”。多少司机一想到被“咔嚓”一下,无不心跳加速。从去年开始,广州市有车一族的圈子内开始引入“新技术”:购买电子狗,与电子眼正面较量。
有的司机说,电子狗真灵敏,神不知鬼不觉地,闯红灯白闯、超速白超、变道白变,违法不埋单,“比宠物还亲呢。”也有的司机说,电子狗其实存在很大缺陷,根本无法保持精确性,几百块甚至几千元买来,反而影响自己开车,还会养成坏习惯,岂不等于买了个炸弹? 交警则明确表示,“遛电子狗”涉嫌违法,可罚200元。 不少市民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全面公布测速区、摄像头位置,这样一来,什么电子狗都没有市场了。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6-08/15/content_14748855.htm 努力,再努力,向5000分前进!!!
应该公开,文明执法。至少应该在电子眼前几百米提示减速,并且电子眼应该装在显眼的地方。
香港的俗稱「騎呢位」的警方影快相位置也是公開的,文明執法,免裝彈弓。
其實公開固定位置,同時增加流動偵測效果也很好。
我觉得随机在路边测速才可以类比为便衣和卧底,固定电子眼应该类比为常规制服警察,很应该统一着装标识(安装在显眼地方并且易于识别),执法前向市民敬礼(提前几百米提醒有电子眼),并且像派出所那样向市民告知准确位置。
:【jnu507(jnu) 提到】:
:那广州刑警可不可以将全市的便衣警察和卧底都公开
本人认为最终的目标应该“本城监控”。若实现这一目标后,至于公开与否也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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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电子眼 可视为 交警执法 交警执法的最高宗旨应该是保障公民生命安全。 为此,推行暗中执法的方式就不能仅仅是躲在角落里“暗拍”后照单罚款, 而是要对违章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防止出现事故。 假如,暗中执法后没有提醒和告之,就等于纵容交通事故的发生, 可视为交警部门的严重失职。
可是我们社会还不及人家文明,公开了,这些价格不菲的电子眼就会接二连三的受破坏了.个人认为,不应该公开.
:【acrux(南大洋) 提到】:
:应该公开,文明执法。至少应该在电子眼前几百米提示减速,并且电子眼应该装在显眼的地方。 :
像其他国家那样装在又大又硬的大铁盒里面,就不怕被人破坏了。事实上再文明的社会总会有喜欢搞破坏的人,怎么防也防不了。
:【shunlinglan(水铃兰) 提到】:
:可是我们社会还不及人家文明,公开了,这些价格不菲的电子眼就会接二连三的受破坏了.个人认为,不应该公开. : ::【acrux(南大洋) 提到】: ::应该公开,文明执法。至少应该在电子眼前几百米提示减速,并且电子眼应该装在显眼的地方。 :: :......
说得对,因此很多国家的电子眼设立都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在那个路段的事故率达到一定条件才会设立,以降低那个路段的事故率。任何人开车兜不可能精准控制自己的速度,有时超过限定速度10公里都是很常遇到的事情。如果一个路段的事故率很低,却设立电子眼,分明就是跟纳税人作对:拿纳税人的钱购买装置来罚纳税人的钱,缺德。
国外发明电子眼的初衷并不是罚钱,而是在事故多发路段减低事故率,事实证明电子眼确实能够在事故多发路段降低20%的事故率。罚钱只是阻吓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一个路段的事故率低于一定标准,那么设立电子眼则是只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却没有起到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损失的目的。那样这个电子眼就只可以说是交警部门敛财的工具。 以下是新南威尔士的安装电子眼的道路条件: 市区路:事故率达到80次(每一亿车辆公里),损伤事故率超过0.5次(每公里每年)。 郊区路:……40……,……0.5……。 中间分隔的道路:……25……,……0.5……。 http://www.rta.nsw.gov.au/roadsafety/speedandspeedcameras/fixeddigitalspeedcameras/identifyingfixedspeedcameralocations.html :【wwjkgzs(wwj) 提到】:
: : 装电子眼 可视为 交警执法 : : 交警执法的最高宗旨应该是保障公民生命安全。 : :......
:【醉剑(醉剑) 提到】:
:个人反对公开! :如果知道某个地方没电子眼,许多不自觉的人,便会肆无忌惮 那些人不是“不自觉”,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
“电子眼”,不就是为了让驾驶员注意控制车速、减少事故吗?难道只是为了罚款??!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执法公开,才有所谓公平公正,才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标志。二十一世纪了,还要搞秘密执法、神秘主义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