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番禺冠军城一期B区150多位业主陆续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领取<房地产权证>的通知,实际上是发给业主的催款通知,因所谓的面积差异要求业主补缴面积差异房价款.
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和对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的不明就里,急于拿到被开发商扣押的房产证的业主不得不补交莫名其妙多出的面积差异款,不知不觉就中了开发商的诡计,成了善良的冤大头.
然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再诡秘狡猾的合同陷阱,经过合同法专业律师朋友的抽丝剥茧和部分冠军城业主的集思广议,一样现出其欺诈的本质.
下面就请全体业主朋友们仔细看一看当初和开发商签的格式购房合同中,陷阱是如何埋下的:
首先,一定要咬文嚼字的理解清楚合同中的以下概念: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实测计价面积 = 实测套内面积 = 产权证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
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 = 商品房单价
合同约定面积:包含 建筑面积 和 套内建筑面积 还有分摊面积
产权登记面积:只包含 建筑面积 和 套内建筑面积
单独的看补充协议第一条,双方同意按照实测建筑面积进行差异处理,善良的业主也就顺理成章的同意<<通知书>>上计算的面积误差率,比如冠军城4座1梯302,402,502等单位,面积误差都是0.99平方米,301,401,501等单位,面积误差都是1.63平方米。按常理确实要补交这0.99或1.63平方米的面积差异房价款,但是,请千万注意:陷阱就在这里!
这1.63平方米的面积价格如何确定!还是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再根据合同第四条,商品房单价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例如冠军城4座1梯501的房屋单价为6648.51元/平方米。如果按6648.51x1.63=10837元,但是业主收到的通知单上计算的数据却是补交8693元,这8693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难道房屋的单价变了?确实如此!在通知单上开发商故意明确了建筑面积的误差数字1.63平方米,没有明确列出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而是偷梁换柱直接以按建筑面积计算出的平均单价5333乘以面积误差1.63所得的数额8693元通知业主补缴面积差异房价款。为什么?开发商的合理解释是实测建筑面积的差异理所当然的用按建筑面积计算出的平均单价来计算补缴款。善良的业主都是依据这一条不得不被动接受开发商的主张而补缴房款。从而忽略了开发商故意自相矛盾自己否定了补充协议第一条中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的本质,要知道咱们的购房合同中可从未提及按建筑面积计算出的平均单价.
还是以501单元为例,1.63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差异是由0.4平方米的套内面积差异和1.23平方米的分摊面积差异组成的。这组数字的背后就隐藏着开发商再次圈钱的本质。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的本质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的单价乘以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据实结算的结果:6648.51x0.4=2659元。即使需要补缴面积差异款,也只需补缴据实结算的结果2659元,为什么开发商连这一点也不愿意承认呢?
根据购房合同第四条规定:计价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
根据购房合同第五条规定: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补充协议第一条为“购房合同第五条”的子协议,面积确认以第五条为前提,且补充协议第一条中约定“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而合同中单价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充分确定面积差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不可质疑。
这样结合整个合同和补充协议来分析,开发商的主张完全没有道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即产权证上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即合同上约定的套内面积发生差异,在本例中501单位套内面积的差异只有0.4平方米,误差率远远小于0.6%,双方互不补偿!
但是为什么开发商还是我行我素的扣押业主的房产证、发律师函,不折不扣理直气壮的催款呢?
各位交了钱的朋友、不知道该不该交钱的朋友、认为不该交钱的朋友,你们知道其中的缘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