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闯黄灯”。
昨天,在北京农业展览馆的“道路交通安全展览会”上,我特意咨询了位于第一展厅的执法大队的交警和位于第四展厅的负责咨询的“交警专家”:
是否“日前市交管局发布规定,闯黄灯可罚200元,记3分。其处罚程度相当于闯一次红灯”?
他们都矢口否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存在处罚闯黄灯的事实和规定。特别是负责咨询的“交警专家”,他说:“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纯属媒体炒做,故意混淆视听。”
既然这样,我希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该有人早日出面公开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其实媒体炒做一下“闯黄灯”的问题也好,也是一种法制宣传,引起大家对“黄灯”信号的认识。
今天我再补充2点意见:
1、 依据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5月出版的《交通信号控制指南——德国现行规范(RiLSA)》([德]道路与交通工程研究学会编,李克平译)一权威参考书的97页文字:“在机动车绿灯时间小于10秒及流量较大时,饱和流量会显著增加,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多数车辆在黄灯期间还会驶入交叉口”。这说明德国几十年来都是允许闯黄灯的。
2、 “过渡的黄灯时间”是对同一股交通流而言,根据车辆的惯性确定的,而“绿灯间隔时间”是对相互冲突的2股交通流而言。该权威参考书还特意在15页和16页分别论述了 “过渡的黄灯时间”和“绿灯间隔时间”这2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由于车辆动力学特性,机动车交通从绿灯向红灯变换之前需通过黄灯作为过渡信号。过渡的黄灯时间由进口道容许的最高速度决定。”
“对应于50公里/小时容许最高速度,过渡的黄灯时间取3秒。”
“绿灯间隔时间是相互冲突的一股交通流的绿灯结束时刻和下一股交通流的绿灯开始时刻之间的时间间隔。”
如此看来,与其禁止“闯黄灯”,不如公开向世界宣称: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进入路口通行,但新准许进入路口的车辆不得妨碍已进入路口的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靠近停止线的车辆可以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继续通行,也可以逐次停在停止线后面,但不允许后面车辆超过正在停止的车辆越过停止线。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俗称闯红灯),但已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为了防止在“过渡的黄灯时间”内进入路口的车辆“堵塞路口降低路口通行能力,带来事故隐患”,可以适当加大“绿灯间隔时间”。不就是3秒么,何必又增加一个并不方便检查的处罚项目呢?
另外,我还想借此机会说一下待转区信号灯的问题:
北京市有许多交叉口规划了“左弯待转区”,并设置了“左弯待转信号灯”。如果加上原来的信号灯,对于该交叉口的左转弯车流就有了2组信号灯。我认为,这2组信号灯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应分别规定如下:
原来信号灯的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进入“左弯待转区”,在“左弯待转区”停止线后面排队,而且新准许进入路口的车辆不得妨碍已进入路口的车辆、行人通行;
“左弯待转信号灯”的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越过“左弯待转区”停止线,通过路口。
原来信号灯的黄灯亮时,已靠近停止线的车辆可以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继续通行,也可以逐次停在停止线后面,但不允许后面车辆超过正在停止的车辆越过停止线。
“左弯待转信号灯”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的车辆应继续前行,快速通过路口。
原来信号灯的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俗称闯红灯),但已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的车辆可以继续前行。
“左弯待转信号灯”的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越过“左弯待转区”停止线。
为防止“左弯待转信号灯”的红灯刚亮时,有车辆滞留在“左弯待转区”阻碍其他交通流通行,应让“左弯待转信号灯”的红灯尽可能晚亮。
这些规定,如果批准,应该尽早公示于众,以便大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