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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6 22: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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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对,因此很多国家的电子眼设立都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在那个路段的事故率达到一定条件才会设立,以降低那个路段的事故率。任何人开车兜不可能精准控制自己的速度,有时超过限定速度10公里都是很常遇到的事情。如果一个路段的事故率很低,却设立电子眼,分明就是跟纳税人作对:拿纳税人的钱购买装置来罚纳税人的钱,缺德。
国外发明电子眼的初衷并不是罚钱,而是在事故多发路段减低事故率,事实证明电子眼确实能够在事故多发路段降低20%的事故率。罚钱只是阻吓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一个路段的事故率低于一定标准,那么设立电子眼则是只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却没有起到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损失的目的。那样这个电子眼就只可以说是交警部门敛财的工具。
以下是新南威尔士的安装电子眼的道路条件:
市区路:事故率达到80次(每一亿车辆公里),损伤事故率超过0.5次(每公里每年)。
郊区路:……40……,……0.5……。
中间分隔的道路:……25……,……0.5……。
http://www.rta.nsw.gov.au/roadsafety/speedandspeedcameras/fixeddigitalspeedcameras/identifyingfixedspeedcameralocations.html
:【wwjkgzs(wwj) 提到】:
:
: 装电子眼 可视为 交警执法
:
: 交警执法的最高宗旨应该是保障公民生命安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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