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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月草

[调查]你会去办理公交地铁的"优惠"月卡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6-13 19:04: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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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友  发表于 2009-6-14 09:43:03
我是个残疾人.去年就交齐资料,现在还领不到那免费乘车证.问题在哪.极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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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7:18:24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丰县养猪杀猪卖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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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7:26:39 |显示全部楼层
生猪降价猪肉没平食品公司是抢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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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友  发表于 2009-6-24 09:53:47
要就羊城通直接打折,别弄这么多骗人的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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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8:05:59 |显示全部楼层
在今年2009年4月20号,早上10时到广州市人民南路购物,我走进(胜佳超市人民南分店),看到货架上,超威电热蚊香液,价目牌上标明每瓶10元,但是,交款时女服务员却告诉我12元5角一瓶,我便与她论理,另外一名可能是班长或是店长男姓,工号章为89001闻讯过来向我解释,还带我到货架前核实,看到超威电热蚊香液每瓶10元的价目牌,就说不是的。请众人评理、牌与货都对号,89001的男姓服务员还说,不是这个价目牌,一个有名气的超市,如此的服务更何况欺骗顾客,国家物价部门要求,零售业必须明码实价文明经商;工号89001男姓的服务员还说,“他们的工作就是到这么多,其它做不了,还向我讲,你要投诉就投诉吧。全过程就是上述,请有关部门严格监管这些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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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友  发表于 2009-7-3 09:14:12
市交委的算死草功夫真厉害!为什么就不能一卡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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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友  发表于 2009-7-20 20:49:43
大家好,我是一个寂寞的女生.我在这里诚心交友希望大家能和我做朋友..非诚勿扰.电话1312345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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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友

飞翔de鱼

发表于 2009-7-26 16:25:14 |显示全部楼层
没优惠到不常坐车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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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会员

gzlhm2003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09-7-28 11:57:13 |显示全部楼层
没用,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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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友

可游可乐

发表于 2009-8-3 08:29:23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一对老夫妻与北京一对夫妻交换住宿,没花一分钱旅游了俩个城市太绝了
我想到广东玩玩,不知道有没朋友家接待我住几天?省点钱.

:【809690836(809690836) 提到】:
:海丰县养猪杀猪卖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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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09:38:53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电子报纸管理水平太差了,应当解雇主管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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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21:29: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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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6:35:03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叫莫喜清,是李炎良(死者)的遗孀。现住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怡源社25号。
我丈夫李炎良死亡一案一年多时间,在司法部门得不到公正处理,凶手仍然逍遥法外。主要原因是江门市新会区公安局不作为、对李炎良被林炳洪、林志华、李章普、李锦汉、李启耀等人追砍致死,仅对凶手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公安机关玩忽职守的理由为:经法医鉴定李炎良是因溺水死亡(案发现场水沟的水深不足20cm),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整个案情如下:
       2008年5月4日晚上,被告陈贵和与李炎良(死者)共同参加同村村民的饮宴,李炎良向陈贵和敬酒,陈贵和不但不领情,反而指责李炎良没有投他一票(村干部选举),还借着酒气打了李炎良两个耳光。宴会结束后,李炎良与三位村民(其中两位是村干部)到陈贵和家理论。陈贵和打了一个电话,随后只见被告林炳洪、林志华、李章普、李锦汉、李启耀、林勤旺等人带着长刀、水管等武器赶了过来,追打李炎良等人。李炎良等人见此情况,马上四散逃命。事情过后,村民发现李炎良不知去向,直到第二天早上才发现李炎良趴在被告陈贵和附近的一条水沟里,已经断气了,额头和耳后都有外伤。
        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曾对被告林炳洪、林志华、李章普、李锦汉、李启耀等人进行询问,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后经法医鉴定李炎良是因溺水死亡,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因为案发的水沟宽约50cm,水深不足20cm,即使是三岁小孩,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溺水死亡;而李炎良身体一向健康,当晚也没有喝酒,神智非常清醒,即使不是被直接打死也不可能无缘无故溺水死亡。在被追打途中,发生了什么事情?李炎良是被按压溺亡?还是被打晕后刚好跌在水沟溺亡?还是其他原因?可见,李炎良的死还存在诸多疑点,但公安机关仅凭死因是溺亡,就认定“李炎良的死亡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如此草率了事,怎能令人信服?
      原告向区、市、省等各级政府、公安局、检察院申诉、信访,但都毫无结果。
       原告认为,李炎良的死亡即使不是各被告直接造成,出是由于各被告斗殴行为引起的,各被告的行为与李炎良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李炎良死亡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死者一个公道,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黄瑞盘、莫喜清、李春凤、李国和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陈贵和、林炳洪、林志华、李章普、李锦汉、李启耀、林勤旺《常住人口信息》(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户政股于2008.11.7出具)7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中被告李启耀在其人口信息中显示是曾经犯罪而释放。
2、《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2008.5.28出具)一份,证明李炎良死亡的事实,死者李炎良在尸检时发现有外伤,公安机关明确答复关于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关于原告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可以提出。
3、证人李绍安《调查笔录》(2008.11.9)一份,证明(1)2008年5月4日证人李绍安看到的情况:死者李炎良与被告陈贵和在李国现开设的酒宴中发生口角,陈贵和还打了李炎良两个耳光,后来李炎良叫李绍安、陈子旺、李维洪一起去找被告陈贵和理论;(2)李炎良在陈贵和的楼下,被被告林勤旺多次阻拦,并发生口角;(3)后来李炎良被林炳洪、林志华、李章普、李锦汉、李启耀拿着水管、刀具追砍的事实。
        4、证人李国现《调查笔录》(2008.11.9)一份,证明(1)2008年5月4日证人李国现所看到的情况:死者李炎良与被告陈贵和在酒宴中发生口角,陈贵和还动手打了李炎良;(2)后来李炎良与李绍安、陈子旺、李维洪到被告陈贵和家评理(为何动手打李炎良一事)。在陈贵和门前,李炎良被林勤旺阻拦,并发生冲突;(3)之后被告林炳洪、林志华、李锦汉、李启耀接好刀具要追砍李炎良,李炎良见此情况,逃跑到附近的幼儿园后面的事实。
5、证人梁根长《调查笔录》(2008.11.9)一份,证明2008年5月4日证人梁根长看到的情况:当晚8点左右,梁根长路经被告陈贵和的店门口,看到李维洪正在制止李锦汉打架,并上前帮忙制止。接着,李锦汉的一帮朋友(4到5人,他们经常一起去打架)开着车过来,下车后拿着刀具追砍李炎良,第二天李炎良死在水沟里的事实。
6、证人陈子旺《调查笔录》(2008.11.9)一份,证明2008年5月4日证人陈子旺所看到的情况:(1)当晚在李国现家的饮宴中,李炎良与被告陈贵和发生口角,李炎良、李绍安、陈子旺和李维洪到被告陈贵和家理论的时候,李炎良与林勤旺发生冲突。(2)李锦汉要打电话叫人来,被陈子旺制止了。(3)一下车的时候看见被告李章普阻止李炎良进去,不久便有一帮人带着打架的器具来了。后来,陈子旺到乡府录口供。第二天知道李炎良死在陈贵和家附近的水沟里(水沟60分分宽,50公分深,水深20公分)的事实,并称被告等人是陈贵和叫来的。
7、证人李维洪《调查笔录》(2008.11.9)一份,证明2008年5月4日证人李维洪所看到的情况:(1)当晚在李国现家饮宴的时候,被告陈贵和打了李炎良两个耳光;(2)后来李炎良叫李绍安、陈子旺、和李维洪到被告陈贵和家理论;(3)当李维洪到被告陈贵和家楼下的时候,看到李炎良与林勤旺发生冲突;(4)李维洪还看到林炳洪、林志华、李启耀带着一袋水管及长刀来到李维洪身边,接驳刀具,还说要砍死李炎良。李锦汉想拿一把刀具,但被李维洪及陈子旺制止。第二天听到李炎良死了;(5)李维洪认为打架的这帮人是被告陈贵和叫来的,是为陈贵和打架的。
联系电话:1581379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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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友

阳阳

发表于 2009-9-3 08:05:16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优惠"月卡对每个人的观点都不一样,我们也不要一棒子打倒一群人!难道;对个人没用的东西就不是好“东西”吗?就算地铁公司改开飞机、也影响不到我们吧!其实我一个月也坐不了几次公车,但我相信月卡也会方便不少市民。 06a4fd33bb494caf26c641ae07dbe08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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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

发表于 2009-9-9 14:30:13 |显示全部楼层
又系一个国企与另一个国企,分猪肉的方案。打打自己的小算盘,觉得抵既就去买。本倾向唔买,免遭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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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友  发表于 2009-11-9 11:03:48
支持公交地铁联卡, 但方式最好每次打六折优惠. 而不是30次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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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友  发表于 2009-11-9 15:58:31
那些支持新方案的多数都是这一两天才注册的新ID,一看就知道是交委请来的枪手,托儿.

太卑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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