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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7 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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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book.sina.com.cn/viewthread.php?tid=3616019&extra=&page=1
http://club.news.sohu.com/r-zz0081-333729-0-48-900.html
http://bbs.news.163.com/bbs/shishi/185827182.html
强烈要求司法公正,强烈要求调查许文进及相关违法人员
2010年5月17日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的职务侵权案中公检方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意向取证,歪曲事实对被告羁押,并以公检方自己提供的自相矛盾的起诉文件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律师当庭要求法庭对公检方隐瞒的事实进行调查,但至今仍未有行动。本案的关键是原天河区规划局长许文进为公司的真实股东,许文进为掩盖身份,让其表弟梁锡源代其办理了名义股东的工商登记,许文进实际参与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本案中许文进否认收取阮某、罗某400万元资金,后发生追讨,当时许文进本人又受到纪检的调查,所以许文进决定变卖资产还债的事实,许文进转嫁矛盾到被告人身上,并与阮某罗某等利益相关人合谋诬陷被告人。为此,坚决要求司法机关秉公办事,立即调查此案,还被告清白和自由。
控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在案件相关时间、事实过程描述、证据取向、调查结论的判定,都是以许文进为仲亿行真实股东身份的事实为背景,将与梁锡源在时间界定角度完全分割、完全分离的、与梁锡源没有任何关系,而实际发生在许文进身上的事实和与许文进相关的人物关系,直接转移和认定为与梁锡源有关的事实和人物关系,这一做法本身就证明控方自己视许文进与梁锡源为一体,认同梁锡源是许文进的名义股东,从而也就证实了许文进的真实股东身份。
1.事实过程描述。起诉文件大篇幅描述2006年11月――2007.年5月梁锡源工商登记为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购买资产、资金来源等发生在许文进身上而与梁锡源无关的事实,就是默认梁锡源是名义股东,默认作为名义股东的梁锡源与这段事实有关。
仲亿行公司是2006年11月注册登记,2006年12月资金转入并购买资产,许文进是股东,阮、罗(徐)为许文进出资的400万资金相继到位,至此,梁锡源与案件中除许文进之外的任何人没有任何关系,并且与仲亿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梁锡源在2007年5月15日以名义股东身份代替许文进办理了的工商变更登记,梁锡源并不是真正的股东。如果梁锡源是真正股东并与400万资金及购买资产有关,梁锡源就该在2006年12月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2.起诉文件将许文进与阮、徐(罗)的债务关系事实,直接表述为梁与阮、徐(罗)的债务关系,说明控方毫不掩饰自己就认定与许文进相关的事实就等同于与梁锡源相关的事实,即梁就是许的名义股东的事实。
公方所有的指控文件,皆以《股东协议》作为依据,确认梁与阮、徐存在债务关系,但最具讽刺意味的是《股东协议》显示的内容却截然想反,《股东协议》中没有提到任何人的名字,尤其是所没有提到指控文件中说的阮、徐的名字。恰恰是《股东协议》否定了梁与阮、徐有债务关系。控方的自相矛盾,控方的违背证据的自我否定的结论,是控方人为控制案情的不打自招。公检方还回避400万元资金来源的调查,掩盖许文进与400万元的真实关系,公方在《复议意见书》第四页第二行至第三行还特别强调:张与梁锡源协议之前的仲亿行的“债务与本案也无直接关系”。
3. 公方提供的《审计报告》是公检方自我否定的又一有力证据。对仲亿行进行的财务审计是从2006年12 月开始,审计结论也直接把与许文进相关的债务认定为梁锡源的债务关系,进一步证明控方视许文进与梁锡源为一体,认定许文进和梁锡源在本案中具有同权同利,承认梁锡源就是许文进的名义股东,许文进是真正股东的事实。
审计报告的审计期的选择应以与本案直接相关为原则,否则审计结果无意义。公方提供对仲亿行公司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期为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公方一方面强调张与梁锡源协议之前的仲亿行的“债务与本案也无直接关系”,而另一方面又做出如此《审计报告》,是自打嘴巴。如果公方认定梁锡源是股东,那么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期间,公司的一切资金往来与梁锡源无关,以此审计报告得出的相关结果无事实依据,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如果梁锡源是股东,审计报告的时间就该从2007年5月开始。仲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录显示的从2007年5月至今的所有经营往来事实证明:梁锡源与公司未发生过任何关系;阮、徐(罗)与仲公司未发生过任何关系,梁与阮、徐(罗)也无任何资金往来.
自始至终,梁锡源与仲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和间接关系的资金往来及银行记录事实,包括公司账务及银行往来;没有梁锡源出资认缴股份的记录;梁锡源自己也没有任何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到仲公司的事实来证明其实际出资。一句话,梁锡源与仲公司及阮,徐(罗)在时间和事件上都是完全隔离的,他们之间任何的相互关系证词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一个事实清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为何以刑事案件起诉?为何公安人员调查了一年多之后其提起诉讼的文件证据竟自相矛盾,自我否定?为何同一案件对同一事件的判定采用不同的标准?为何有意隐瞒和回避许文进真实股东身份的一切事实?为何拒绝调查阮某和罗某为许文进出资400万元资金的来龙去脉?为何拒绝调查许文进的银行帐户往来记录?为何隐瞒公司会计原始凭证中有关许文进身份的证明?为何隐瞒公司在开户银行中的能够证明许文进身份的相关文件?为何无视事实仅以许文进及其出资人的违背事实的合谋伪证作为唯一判定依据? 为何提供不出除了这些合谋伪证之外的梁锡源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经营事实或资金往来证据?为何被告方当庭提出调查许文进的银行帐户往来记录的要求迟迟不予理睬?如此多的疑点,如此多的问题,为什么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提交法院?为什么就可以随意羁押无辜?
强烈抗议公检方到目前为止所做的一切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坚决要求立即调查许文进及其相关人员在此事件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坚决要求依据“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和减少羁押的原则,根据本案情有别于其它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刑事案件,允许被告人取保候审,并尽早还被告人清白和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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